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6:53:52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是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证、森林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九条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行经营或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草原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等证件,登记备案,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均纳入《土地承包经营证》或《林权证》。登记机关除按规定收取证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契约方式所引发的继承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首先,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人的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应该说,非农人口的继承人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没有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在其他形式的合同中,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一个农民在村里承包荒山,并不是村里人人共享,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合同是有偿取得的,期限长,投资大,应该允许继承。它不仅可以继承,而且可以成为非农人口的继承者。二是在家庭承包方式上,由于家庭是生产经营单位,部分家庭成员的死亡不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而是会被家庭其他成员承包。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家属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人收回的,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收益,并要求发包人对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资给予一定补偿。但在其他承包方式上是不同的。比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荒山的经营权。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权,他们也可以转让经营权,并将转让费视为继承。第三,在家庭承包模式下,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承包方式的继承与林地承包类似,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承包的“四荒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继续由其继承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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