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停止侵害:停止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受害人的名誉得到保护和维护。
2.消除影响:消除受害人的名誉权被侵犯后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其恢复名誉,不受侵害。
3.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表达歉意,以消除其名誉权被侵犯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停止侵犯:停止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不再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以保证受害人的名誉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若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解除。同时,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受损害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解除。因受损害方请求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受到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未能实现利益的损失;超过解除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因此,若一份合同违反赔礼道歉的标题,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会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给受害人带来不良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若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解除。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若一份合同违反赔礼道歉的标题,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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