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应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责任
时间:2023-03-03 20:12:58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已列举的方式说明下列行为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3、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4、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5、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

6、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死者亲属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当其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时,其他近亲属,即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荣誉权和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2、权利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等。

3、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4、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一、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二、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处理办法如下:

1、当事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可以请求侵权人更正或者删除侵权信息;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权。

总而言之,荣誉权和名誉权都关乎于个人人格尊严,但是,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军人、科学家等这些都有荣誉权,像普通民众一般是没有荣誉权的,另外,名誉权是终身享有的,甚至在去世之后都有名誉权,但荣誉权可以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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