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定缓刑者不是必须要返回户籍所在地,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如下:司法裁判机关应该依照相应的法规和程序,来决定对犯人缓期执行社区矫治的地辖区,具体规定如下:
1.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缓期执行社区矫治的犯人的居住地将是其监管地;
2.如果该名犯人有意愿在多地居住,那么其中他的最常居所便是首选监管地;
3.如有特殊原因导致犯人的居住地或最常居所位置不明确或是不再适宜继续执行社区矫治措施时,应该按照方便犯人更顺利接受矫正并更好地融合到社会生活中的原则,合理选择执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罪犯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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