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从张×明的亲属处初步了解了案情。随后,我们赶赴寿光市检察院,到承办检察官处查阅了案件程序卷宗,了解了侦查机关查明张×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随后,我们又到看守所两次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进一步了解了案情。据犯罪嫌疑人张×明的交待,案发当晚,他在孙集镇大李村杨某某家喝酒过程中,发现张×霞不见了后,先是骑着自己的摩托车一路追赶、寻找张×霞,没有找到,又回家开了自家的解放车返回寻找,也没有找到,在返回大李村寻找时,在崔家村东,倒车过程中车辆后箱板曾撞到旁边的电线杆。后来他又找来自己的表哥李某同自己一起寻找,最终都没有找到张×霞。直道第二天张×霞的尸体崔家村东沟崖上被人发现。经过上述调查了解,我们发现根据司法机关目前可以掌握的证据、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张×霞的死亡是张×明的行为所导致,因此认定张×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明的辩护人,经过仔细研究论证,最终决定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开展辩护的实质性工作。接下来,我们两次到寿光市检察院公诉科与公诉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接洽,结合我们所了解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向他们详细阐述了辩护人对本案的看法,我们提出:1、死者张×霞尸体、裤子上虽有车轮轮胎痕迹,但不能证明该痕迹属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所遗留。2、虽然犯罪嫌疑人曾经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倒车调头属实,但倒车调头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被压死的结果产生。3、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在该现场被其他车辆压死后,张×明当晚寻找未能发现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系在他处被车辆轧死后,后来被移尸该现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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