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可被用来作为其免除责任的理由:
首先,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则加害方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其次,当加害人由于正当防卫所引发的损失时,亦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若加害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后仍然遭受了损害,并且该风险系由自然原因诱发之时,那么加害方无须承担赔偿或给予适当补偿的责任;
最后,当受害人存在故意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伤害事件发生时,加害方可选择不给付或减少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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