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应按照以下规则承担或者分担:
A.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B.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C.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A.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B.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C.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当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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