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爸爸贷款,儿子没有签字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并未规定子女必须担负其父母背负的债务,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子女无需代为偿还父母所欠之贷款。
然而倘若父母不幸离世,并且子女继承了遗留财产,那么作为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们则需以所承继财產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父母生前所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爸爸贷的车贷女儿还,这个车子算谁的
通常情况下,一个家庭中的父亲所背负的债务应由他本人承担,而女儿的债务则应由她自己来承受,不应将父亲的债务强加给女儿。在购车过程中,如果需要贷款购买,那么贷款人应该是车的实际所有人。在贷款期限内,车辆的共同所有权人为贷款人和相关银行机构。待按照规定与银行结清款项之后,车主便有权根据个人意愿自由添加其他姓名;同时,夫妇共同购车或者该车辆的其他共同所有人均可追加姓名,一旦追加姓名,即表示他们之间存在共同所有权关系。对于选择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来说,其年龄需达到18岁以上,且必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购车者还须具备较为稳定的工作以及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或者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以便能够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所谓易于变现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类有价证券、金银制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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