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
时间:2023-03-25 19:22:10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刑事犯罪有哪些

1、危害国家安全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他。

2、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

5、其他。

犯罪按照主观意态可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主观希望或者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如故意杀人,其主观故意就是为了要人命,盗窃,主观故意就是为了要偷到人的钱财。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发生的犯罪,如一般车祸而撞死人,超速而来不及刹车,导致撞人死亡等,这就是过失犯罪。实刑是指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实刑是相对附加刑来讲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受刑事处罚可包括实刑,也可包括附加刑,在我国,附加刑可单独适用。

二、刑事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

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越早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越有利。在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就委托律师介入最好。

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

再者,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可以告诉律师,律师可以为他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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