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问题,必须明确指出,不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更。
当国家因公共利益所需而依法征用土地时,作为公民,我们并没有权利单方面地要求返还这些土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集体分配给个体的土地,若承包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连续两年放弃耕种并任其丢荒,那么原本指派方将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属地合约并把该片耕地收回;对于已出让土地的使用情况,更具规范性,具体来说就是倘若责任人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按照预定的土地用途以及动工开发期限进行规划与建设,但超过了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长达一年以上仍未启动施工的,那么政府有权力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用。
然而如果这块土地的土壤条件适合耕作且能种植出农作物的话,那么应由原来耕种该片土地的集体或者当事人亲自复垦,或由相关部门组织复垦;若是再次超过两年未能开展任何活动和开发的,则当事人可以被视为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无偿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团友郑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塌颂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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