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案件出庭规则(试行)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2001年3月5日)
目录
一、通则
二、庭前准备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其他规定
一、通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抗诉案件的出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抗诉案件。
第三条检察人员出席刑事抗诉案件法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
(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代表人民检察院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庭前准备
第四条收到刑事抗诉案件开庭通知书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了解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是否发生变化;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拟定出席抗诉法庭提纲;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决定支持抗诉的,应当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在开庭前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出席抗诉法庭提纲一般应当包括: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提纲;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提纲;
(三)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播放视听资料的举证和质证方案;
(四)支持抗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
(五)对原审被告人、辩护人辩护内容的预测和答辩要点;
(六)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的预测和相应的对策。
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的,支持抗诉意见书应当叙述支持的意见和理由;部分支持的,叙述部分支持的意见和理由,不予支持部分的意见应当说明。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其他错误的,应当在支持抗诉意见书中表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并且提出新的抗诉意见和理由。
第七条庭审开始前,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如下预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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