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希望获取已被法院查封之财产的请求,通常而言,法院对房产实施查封主要出于以下两种情境。一方面为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之后,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名下的房地产资产予以查封;另一方面则为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后,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先行采取查封措施以限制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在以上两种情形之下,应如何寻求解封途径?
首先,可尝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待债权人主动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后,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也可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担保,进而申请法院解除对已被查封的房产的限制。当然,以上两种解决方案均需基于法院查封行为无误且债务人确有拖欠债务的事实。那么,若法院查封存在误判或根本无拖欠债务的情况,被查封房产的当事人又该如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若在财产保全程序中遭遇查封,当事人若认为查封有误,可通过申请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查封有误,当事人同样有权通过申请异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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