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赔偿年限规定
时间:2023-02-28 20:30:55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一、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计算基数,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计算年限,按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三、劳动合同变更有补偿么

在劳动合履行过程中,对于经济补偿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员工离职的情况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才有补偿。如果员工还企业在工作,企业因为经营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调整,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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