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的
(一)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担保权人(即债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起诉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时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三)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四)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五)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六)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诉讼时效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的实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以及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少年宫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律仍然应当受理。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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