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12:21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12期第6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低价位住房供给。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尽快提出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行署、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2006年的项目要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适度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各地可根据承受能力合理调整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价格。

二、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认真落实税收调整政策。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办法,为执行普通住房标准提供可靠依据。要在执行普通住房标准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确保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调整等措施落到实处。

三、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决定,在预售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哈尔滨市要在今年7月1日前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其它大中城市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抓紧推进并普及这项工作。要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重点查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销售、发布虚假广告、商品房屋面积“缺斤短两”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及时督查督办,并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行署、市、县政府今年内要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要认真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规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要在贯彻《通知》精神的同时,认真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和管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将开发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最大套型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内各级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对我省各银行业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检查力度,加强“窗口指导”,完善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投放行为,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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