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扣除所得的资金去向
时间:2023-07-05 18:24:16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扣除标准为每孩每月扣除1000元。扣除方式为父母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子女教育扣除比例50%还是100%

子女教育扣除比例50%还是100%视以下情况而定:

1、如果父母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的,子女教育扣除比例为100%;

2、如果双方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则子女教育扣除比例为50%。但是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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