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药店需要什么手续
证件就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开设一个药店还需要能够提供以下的硬件设施: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然后就是出售药品的合法商户了。
二、要准备哪些资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GSP认证,如果所经营的药店内包含保健食品,还需要向药监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开药店需要满足最基本的场地条件,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药品零售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
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
第四条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五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第六条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店必须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药店的设置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其具体规定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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