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亲戚,做了一个正规的网站,今年春季在网上黄毒泛滥时,他也在网上放了一些不良信息,累计收入有一千多元,一段时间后,看到北京的不良信息举报网站,他意识到自己这样做是错误的,便主动删除了不良信息。一个多月后他被刑事拘留,现在可能要判刑。
1、他被刑拘以前,在没有人通知和强制的情况下,主动改正错误,这在量刑时能否作为减轻处罚的辩护依据?
2、司法解释中的以盈利为目的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具体如何界定?
3、他的家庭很困难,也无钱请律师辩护,那么怎样才能使法官知道他的一些能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在判决时能给予适当的挽救?
答:在刑拘以前,主动改正错误,说明该人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因此在辩护时可以提出该情节,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理。另一方面,其行为如涉嫌犯罪的话,由于其发放信息的工作已完成,删除不良信息的行为不应当被看成是犯罪中止,因此此行为并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何为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解释。一般来讲,从事某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即以营利为目的,反之,则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其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如被告人委托亲友作为辩护人,该亲友既可以出庭辩护,也可以事先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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