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书,你是限制行为能力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请你在送达回执上签字。2008年12月31日,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黄某收到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很不情愿地在送达回执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32岁的黄某是永嘉县瓯北镇人,平日里游手好闲。前年8月份,黄某因为没钱花就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在短短1个月内连续持刀抢劫5起,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砍人只因随地吐痰?
2008年8月19日22时许,黄某携带尖刀在温州火车站广场前持刀准备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郑某等三人经过其身边时随口吐痰,犯罪嫌疑人黄某心生怨气,冲上前去将郑某踢倒在地,并掏出尖刀朝郑某的右肋等部位猛捅数刀。
随后,黄某又来到现场附近的一辆出租车前,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财物,感觉情况不妙的出租车司机赶紧打开车门,拔腿就跑。行抢未果,黄某便用刀将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左后方玻璃砸碎,并来到副驾驶室试图用打火机点火烧毁出租车。已经杀红了眼的黄某随后又朝附近看热闹的摩托车驾驶员王师傅走去,见对方不肯载他,就往其胸部、臀部猛砍三刀后,驾驶王师傅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王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当晚,黄某又来到鹿城区车站大道某烟酒行,持刀实施抢劫,劫取人民币1000余元。8月25日,黄某被警方抓获。
嫌犯举止怪异
在烟酒行被抢的毛小姐告诉记者,当时黄某手里拿着把尖刀,刀上还滴着血,嘴里喊:打劫!我前面已经砍了两个了,快把钱交出来,不要报警!毛小姐也赶紧说钱都在柜子里,让其全部拿走。说完毛小姐就连忙退到角落里。黄某拐到柜台,气势汹汹地打开柜子将钱全部掏空后走了。
吴女士8月22日20时左右在公司门口被黄某持刀抢劫。当时黄某抢走了吴女士的钱包和手机,还将停在公司外的轿车挡风玻璃给砸了。吴女士表示,当时黄某看上去和正常人一样,但总感觉行为举止很怪异。
限制行为能力仍须负刑责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根据黄某在作案时携带刀具有预谋,抢劫得手后并无继续伤害被害人,案后能清楚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可以证明,黄某作案时意识清楚。虽然如此,黄某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差,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虽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检察院遂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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