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了向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外,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查询、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国家语言除外、文字除外)费;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生活费和工作补贴费;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实际费用。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人民法院法律效力的申请、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或者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法律授权的公证处、强制执行债权人权利文件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执行申请执行费和执行期间的实际支出。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在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审判中,保险公司普遍认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因交通事故和其他相关费用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是免除保险责任的项目,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但是,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利益的核心是未指明事故的第三方受害者。合同的目的是使事故受害者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担保。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因是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人身伤害赔偿。因此,作为违反立法初衷的处罚,保险公司支付律师费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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