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当事人成为申请发动再审的主体是告诉才处理原则的必然结果。符合当事人主义的观点。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启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严格再审之诉的法定事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裁判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损害了秩序的公正性的,二是原裁判确有错误侵害了一方实体法上的利益的。除此之外,均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明确再这案件的管辖:应当规定再审案件一律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最高院除外)。这样既有利于排除原审组织人员的各种干扰,又有利于减轻下级法院在这方面的负担,还有利于改变民事诉讼法将再审程序变成正常程序的简单重复的状况,也易使当事人感觉信服。
第三,明确提起再审的期间,并严格限制,以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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