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可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法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校验申报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工作总结(上一年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它有关对外用章印模印;
7、医疗机构审核或者评审合格证书;
8、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9、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其整改情况;
10、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业务科室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
11、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2、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
10、诊疗科目申报表的填写:按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在申报表中一、二级科目前打√或,如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只有一级科目的,二级科目按实际开设的科目填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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