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对监外执行的效率和质量有何提升?
时间:2023-07-07 19:44:46 3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种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后,可能危害社会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监禁执行:

1、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

3、监外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监外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两个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

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因此如果当事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那么这个地点通常是有关机构规定的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当事人在这里进行暂时的监外执行,如果是暂时监外执行的刑期到了之后,当事人自己的刑期还没有满,那么是必须要将当事人还要收监继续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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