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填写完整。
原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的声明地点可以表述为**市**县(市、区)**(单位或地址),在场见证人可以是与声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侨务部门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获批准回国定居,《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均应交还本人。
规格为48/33mm。
原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指: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出入境记录指: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加盖“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核查原件有效性,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如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持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有稳定收入的,提供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原件。由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
原件。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才应提供)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才应提供)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才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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