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请务必慎重对待并留意以下事宜:
首要之事,即必须保证能够妥善保存电话录音的原始介质;
其次,确保录制音频真实且全面无缺,无需混淆内容间的连贯性与顺序;
再次,电话录音获取手段必须合法合规,不容有丝毫越轨操作;
此外,通话过程中,尽可能促使对方言谈具有现实参考价值;
最后,记录的音频可考虑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