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我国现阶段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汶川地震直接表明了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对那些没有购买保险(而实质上即使买了保险,财产险又往往将地震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房屋毁损的群众,如何归还按揭贷款成了一个难题。为此,中国银监会于5月23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银监会的通知只是临时的政策性安排,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即使按照《通知》去做,仍然存在不少难题:一是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债了,银行的核销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债务,这会使诚实的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二是国有银行可以自我消化,而纯商业银行在股东大会能否通过则难下断言;三是如果向个人借款购房又该如何?四是如果这其中出现虚假核销怎么办?所以“核销呆账”不如依法核定“个人破产”。其实,呼吁建立个^.破产制度并非起于此次大地震。在《破产法曜当中,对于个人破产洧过很多的争论,在2004年的一审稿中,曾经引人个人破产制度。学者及立法者的关注反映了我国社会的现实要求,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飞速发展。个^、信贷的强劲增长,虽然能促进消费,使金融机构增加盈利,但也蕴含着新的风险,有可能影响金融及宏观经济的稳定。而个人破产制度则可昏过债权债务的合理解决来防止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并能提醒年轻一代理性消费,因为没有谁愿意破产。因此,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不仅是应对地震损失的需求,只要有超前消费、有贷款就会产生负产阶层,就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必须用法律制度代替具体的政策。(二)没有个人破产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在任何一个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破产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总要进行商品交换,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也就会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这时破产制度的采用是J顷理成章的。因此,一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法是不完整的。实际上,从国外破产立法的发展来看,是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扩大及延伸。目前,许多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势在必行。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真正需要债务豁免的是个人债务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对于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法人制度的应有之义,出资者不可能失去比其投资更多的东西。而一些无限责任企业以及自然人个人很容易因业务失败而负债累累,破产制度提供的债务豁免制度恰恰是他们所要求的。如果破产法仅适用法人企业,而把无限责任企业和自然人个人排除在外,那么它们便无法享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债务不能清偿的困境。(三)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法律的道德性要求,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下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给了债务人复苏经济的机会,破产免责主义使得债务人能够从负债累累中逃脱开来重振旗鼓,自由财产制度使得债务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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