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补贴
时间:2023-03-14 09:50:43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上海市公租房补贴

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43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

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四、关于申请审核

1、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

2、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各区使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登录证明。

五、关于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六、关于运营机构委托核查申请对象住房状况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申请对象以下情况:

1、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对象是否已申请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运营机构。

七、关于住房保障机构检查申请审核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制订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八、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运营机构制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报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和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

运营机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对象群体结构特点和承受能力,配置相关服务及设施,制订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人自我约束规范,并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十、关于运营机构通报承租人欠租等情况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其他

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沪府[2010]46号)执行。

本规定实施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市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第一、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采取租金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的,以家庭确定补贴额。

计算公式:家庭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人口数×调节系数。

面积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筑面积每人17平方米;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保障家庭成员以拥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户籍和居住证的人口分摊面积。

第二、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是不受区域限制的。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和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的介绍,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其它的,提醒您如果申请了其中的廉租房或这公租房是不能进行买房的,如果买房必须退租才可以。

二、公租房申请补贴怎么处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怎么申请的公租房补贴的问题,公租房申请资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

(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在校证明(注明:入学时间,全日制/自修,大专/本科,学制年限);

(5)就业年龄段居民,均须出具有无缴纳社保、医保凭证;

6、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

(3)借住亲友房的家庭或个人,a.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房主户口以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c.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借住证明(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三、凭公租房有补贴吗

你想了解下公租房给补贴吗可以看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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