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派出所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首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
其次,必须对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进行严密的监管;
再次,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保证人未能履行其保证义务时,应立即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汇报;
最后,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前的十天内,需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
此外,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还应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向其报告相关情况,并对此进行详细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全文6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