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仓储合同具有的特征如下: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二、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保管人有获取仓储费等权利;但有储存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而存货人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等权利,但有及时交付仓储物、支付仓储费等义务。
三、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以下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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