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征主要是其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且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并且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除此之外,仓储合同的特征还体现在标的物为动产,并且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最后则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一、仓储用地有哪些划分啊?
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存放货物必须签仓储合同吗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存放货物不一定就需要签仓储合同,除了仓储合同外,还可以签订保管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等合同来进行存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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