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计算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日期
缓刑考验期的期间的起算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后需要做什么
缓刑后需要做的是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参加社区矫正。同时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等等。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判缓刑后单位是否会得知
判缓刑后单位可能会得知。判缓刑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n(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n(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n(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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