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种类,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共同借款人如何争取权利
关于我国法律对于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规定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部分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人偿付。
二、民法典债务承担是否需要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承担具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对于债务的加入存在哪些权利转移问题?
债务加入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权利转移问题:1、从债务的转移。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均为债务承担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仍对原债务承担责任,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其相对债务转移而言,第三人的风险较低。2、原债务的担保问题。债务加入并不对债的本身产生影响,债务人债务承担仍然存续,担保设立的基础并没有改变,故债务加入不影响担保效力。担保人仍应继续为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此担保在未经担保人的同意下,不及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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