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离婚,两夫妻有权要求补偿吗?
时间:2023-09-03 11:10:24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其中一方的癌症诊断结果出来后,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则离婚后不得要求对方支付任何补偿,只能请求对方在财产上提供帮助。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其中一方的癌症诊断结果出来后,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则离婚后不得要求对方支付任何补偿,只能请求对方在财产上提供帮助。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民 法 典 规 定 : 癌 症 患 者 离 婚 可 获 补 偿 吗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治疗疾病需要长期卧床,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护理。但是,该条规定并未涉及到癌症患者离婚可获补偿的问题。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抚恤金、医疗费等需要扶养而没有劳动能力的,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可以请求对方扶养。因此,如果癌症患者在离婚时没有劳动能力,另一方有扶养能力,可以考虑给予癌症患者一定的补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因工负伤或者因公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或者休息的,另一方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如果癌症患者在离婚前已经因工负伤或因公负伤,另一方应当给予其支持和帮助,包括在离婚时给予一定的补偿。

虽然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癌症患者离婚可获补偿,但是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补偿方式应根据癌症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癌症患者离婚可获补偿,但是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补偿方式应根据癌症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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