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不予配合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公司无需先行对其进行理赔支付,也因此无需代位求偿。
同样地,对于任何负责赔付的第三方,如果他们拒绝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那么保险公司便可依据保险合同以及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理赔款项这两项重要凭证直接启动代位求偿程序,而不再依赖于第三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实际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亦即是我们所熟知的“保险代位权”,它特指由保险公司所享有,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且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提出索赔求偿权的相关权利。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证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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