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8 22:03:40 1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河池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1.参保人员管理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

2.转出及转入单位均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险种一致,由转入单位负责申报。

二、河池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点: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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