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乃为预订合同,此种合约的签署,旨在促进未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前契约定阶段的合同。另一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被定义为实质性的、以明确房屋买卖过程中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商品房认购合同作为早期关于购房意愿的协议,其对于双方的约束力相对较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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