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归哪个
时间:2023-03-15 14:52:55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按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正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一、户口不在本村盖了房能确权吗?

户口不在本村盖了房能确权。只要宅基地使用证是自己的,上面还有房屋,完全可以确权。否则宅基地会被集体收回。

1、户籍不在本村有两种可能:

一是原籍在本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后,户籍迁出的,只要没有其他居所,原有宅基地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二是依法继承,但继承的只是宅基地的地上物,法律意义上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等地上物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也可以居住使用,但是不得重建、新建,只能对原有地上物进行修缮。

2、拆迁补偿的相关情况:若符合上述第一项,可以享有完全补偿,即包含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符合上述第二项,只享有地上物补偿。

新《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已经进程落户的农民,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有偿退出宅基地,具体的补偿水平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宅基地的所在位置进行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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