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流程
时间:2024-01-21 13:30:39 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流程

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流程是:

1.书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被执行人和执行项目,对被决定扣留、提取的劳动收入,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2.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因案件需要而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

3.收到协助执行书的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有什么

执行通知书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案情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出具的要求其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属于填写式规范性法律文书,其格式、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固定。内容由通知与被通知主体,通知时间,要求被通知人协助事项三部分组成。其中由于协助事项的不同,其主体文书会有所变化,比如说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查询存款通知书、解除或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执行通知书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被通知主体有义务协助完成通知内容。

三、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如何处理

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n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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