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履行主体
(一)债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履行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而定。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明示行为时,需要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此外,如果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权利来履行时,需要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二)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是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规则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民事行为时方可适用。
(三)履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受领时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当然有权受领履行,但有下列例外:
1、债权人的债券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2、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3、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民事行为的。
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持有债权人签名的收据的人也可以受领履行。债券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
二、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二)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三、合同主体之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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