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0年7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内其他6家企业共同计划成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其中7家发起企业认购1300万元股份,其余700万元未公开发行。同年10月,保荐企业认购1300万元股份,其投资方式包括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因保荐企业投资于厂房改造,发行人通过共同协商成立的**公司筹备处与**装饰公司协商,购买壁纸、宝丽来、地毯、吊灯等多种装饰材料及多套办公用品,定金共计97万元。双方同意**公司成立后,一次性将货款全额支付给**装饰公司。一周后,装修公司将货物送到筹备处指定的仓库。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等7家发起人在地方报纸上发布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然而,经过4个月的发行期,募集资金仅为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装修公司向**公司等7家发起人索要79万元装修材料及办公用品款。七家企业以各种理由相互推卸责任,拒不付款**装饰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的成立是一个过程。公司在依法登记注册前,公司尚未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发起人不应当设立公司,而应当执行必要的法律。发起人作为创始公司的成员,对外代表已成立的公司进行筹建活动,对内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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