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发起人的权利有哪些
《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权利未予明确规定,归纳主要有:
第一,有权选择对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6]。但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所作出资必须进行估价且不得高估,而其他认股人或股东则只能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二,有权将其设立公司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申请公司创立大会的审核、通过,并列入公司费用;
第三,有权基于其发起行为从公司获得劳务报酬;
第四,发起人投资的股份可以成为优先股;
第五,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权利,如发起人可以优先认购新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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