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前方车辆强行变道致使后方车辆发生意外追尾,则显而易见地,变道车辆理应担负全责。关于此类变道引发的追尾事故的责任定位,公认的原则为:
在变道操作过程中,如变道车辆未能给予正在该车道上行驶的车辆足够的优先通行权,因而诱发交通碰撞事件,那么变道车辆必须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面责任;反之,如果由于前车的不当变道操作引发了后车追尾现象,同样也可以让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事故中的责任主体所犯错误的性质,可将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种级别及其对应的处理方式:
首先,“全部责任”。这指的是被告方的行为不当直接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况下,犯错的一方应对事故承担所有责任,而无过错的一方无需为此事故负责。
其次,“同等责任”。这意味着前方和后方两辆车在共同违法行为下对交通事故产生了同等程度的影响,因此任何一方都需承担相同比例的责任。
最后,“主次责任”。同样基于双方共同的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但其中一方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影响较大,据此可判定其为主责方,另一方为次责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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