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邻居洪某前年为其自己投了一份死亡保险,指定其小儿子为唯一收益人,合同其为五年。意想不到是,身体一向健康的小儿子去年突发急病先于老洪离开人世。小儿死后,洪某不知何故一直未向保险公司要求变更收益人。不久前,老洪因交通事故去世,死亡原因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畴内。现在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不知保险公司应否继续支付保险金。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来信咨询的情况在我国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一个保险合同其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保险人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时可以为同一人,有时则是不同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来信中反映的洪某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而洪某小儿子则是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从来信情况分析,洪某小儿子是合同约定的唯一收益人,其先于被保险人洪某死亡,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分割,故保险公司仍应向洪某的继承人理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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