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金计发方法。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应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例:张先生,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那么补差为100元。即张先生首次月领取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1000元+补差100元=1100元)。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补差=(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M
应发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M根据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具体如下: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M=100%。
例:王先生,2010年2月起领取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那么补差为70元{(1200-1100)×70%=70元}。即王先生首次月领取养老金为1170元(原办法计算的1100元+补差70元=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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