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江苏盐城某客车公司等3家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客车抄袭了自家客车的外观设计,德国某汽车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000余万。通过对比某公司制造的A9系列客车与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法院一审判决中方3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余元。(1月21日《京华时报》)
需要强调的是,在商业规则的层面上,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西方的,更是中国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原被告的中西方企业身份而发生偏离。之所以有些人会对判决结果感到不可接受,主要因素也许倒不在于人们的法治意识淡薄,而在于人们完全将知识产权问题等同于一个经济利益问题。
虽然,这场知识产权官司似乎根本无关乎正义与非义。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保护知识产权更是创新活动得以持续的命脉所系。假使人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他人的创新成果,那么成本得不到补偿、价值得不到体现的创新活动只会越来越少,直至消逝——盗版猖獗且得不到遏制的结果,最终必然是无版可盗。
保护知识产权固然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眼下廉价或者免费使用商品的权利,但我们必须跳出保护知识产权只是经济利益之争的原始视角,才会对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共同的利益感觉,进而大幅提高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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