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征收的处理不适用非诉执行
过去,有些同志说:税务决定送达后,纳税人不缴,过了诉讼期,按《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就行了。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我们认为:1、税务处罚决定可以非诉执行;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税款征收的处理决定不是处罚;新《税收征管法》也没有明确税务处理决定可以非诉执行的条文,相反却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并规定“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款征收恰好是赋予强制执行权但又没有规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情形。
二、非诉执行依申请而实施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税务机关不申请,人民法院不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所谓不申请,不执行,税务机关的申请是非诉执行的唯一启动方式。
税务机关非诉执行的申请要符合法定条件,《行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税务机关在申请非诉执行前首先要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其次要特别注意法定的申请期限,《行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常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拟申请非诉执行的案件,税务机关自送达之日起要把准满三个月后180日内的期限。另外申请非诉执行需预先缴纳执行费用,《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三十条也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它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
三、非诉执行的合法性审查。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法院要受理立案,而后按内部流程管理转入行政庭,行政庭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行政庭审查准许执行后,根据“审、执”分离制度,交法院执行局执行。
《行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既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必然存在当事人举证的责任。《行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的进步,当前不少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执行案件后,还积极开展举证听证会,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等进行举证,而且其他当事人也可以举证,特别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往往以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由逃避或拒绝执行。究竟有没有能力,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必须对税务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过去大多数法院采取的书面审,由于考虑到行政执法的效率问题,审查常常流于形式。事实上,法律就非诉执行的合法性审查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行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中,何为“明显”的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在对税务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因为税收业务的专业性非常强,不熟悉的、稍懂一些的与能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的法官对是否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是相差甚远。但值得一提的是非诉执行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不应超过《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否则一是有违《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诉讼权利的规定,对放弃诉权的纳税人来讲,等于法律事实上又赋予纳税人诉权,二是不能在司法角度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降低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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