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地点在哪个位置
新余市长青北路315号新余市房产管理局7楼705室
二、新余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办理条件
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条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受理
三、新余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办理材料
1、《新余市自管公房售房资金交存申请表》
2、《新余市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底册》
3、售房款、维修资金进入所属专户的进帐单
四、新余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办理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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