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变更的主要原因
时间:2023-07-08 10:10:52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变更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1、直接抚养方因故不宜或无力抚养,直接抚养方因疾病、服刑等原因,不宜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出现经济困难,无力再抚养子女。

2、子女由祖父母代抚养。

3、未直接抚养方无法行使探视权,生活中,部分直接抚养方采取变更居住地、子女就读学校等手段藏匿子女,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未直接抚养方以探视权被拒,不利于与子女的感情沟通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4、子女想更换直接抚养方。

怎样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首先,问题解决最基础、最平和的方式,就是双方协商。曾经的夫妻关系走到了陌路,但是子女关系依旧是一种牵绊,人是感情动物,为了子女成长,协商是将伤害降到最小的手段,不会动用太多金钱,也不会尽人皆知,理应是首选方式。

其次,从法律实际参考,考虑到较大多数的离婚后男女双方现状,法律提供了诉讼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最重要的是,在起诉之前,就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整理,在准备提起诉讼时就要收集相关证据,阐述己方条件的优越之处,体现对方在抚养子女上的劣势,为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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