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注射死刑痛苦吗
注射死刑无疑是相当痛苦且令人感到煎熬的一种方式。
这种手段是通过向被告体内注入超过致死量级别的药品,从而导致其立刻丧命。
在此过程中,一般首先会使得被告人的意识逐渐模糊,接着便是逐步停止他们的呼吸与心脏跳动。
需注意的是,死刑只在对行为及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进行惩罚时才适用。
但是,如针对应判处死刑的罪犯,而非必须立即予以执行的话,则可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应该被废除吗
的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关于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之多,尽管这一现象表明我们尚无法立即全然废黜死刑,这一结果源于我国特定的国情考量。
众多中东与北非地区的国家强烈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不断扩充死刑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犯罪行为。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作为尚未达到发达水平的国家,无论是在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进步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如意之处。
盲目废除死刑极可能对社会治安乃至整个国家的进步产生负面效应,尽管废除容易恢复艰难,但对于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考虑废除死刑尤其需要审慎对待。
进一步说,假设在我国有40%以上的公民支持并理解可以废除死刑的观念,那么逐步推动死刑制度的改革确实是一项可行性较高的策略,现实告诉我们,对于当前的中国而言,实现这个40%难度可谓相当大且不切合实际关于死刑执行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对受害者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和感情补偿,。
依照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我们不禁想到个体的生命权之所以得到保障,正是因为我们捍卫了他人的生命权,不以任何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生存权利的缘故,死刑执行恰恰体现出这一公正原则,对生命、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n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n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n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n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n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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