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成立受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在业务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接受亲友正当馈赠的行为,固然不成立受贿罪。
但实践中存在以馈赠为名的行贿,其与受贿罪的界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接受方与提供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2)提供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
(3)接受方是否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是否正在或已经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4)所接受的财物是否超出了一般馈赠的数量和价值;
(5)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6)有无正当馈赠的适当理由;
(7)接受与提供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全文4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